UFC的規則:
壹、勝負決定
1、認輸/降服、拍地(或者拍對方身體)認輸、口頭認輸
2、場上裁判終止比賽(TKO)Technical、knockout
3、據點數判定勝負
4、平局
5、失資格
6、無效比賽
二、比賽時間
1、頭銜爭奪賽:5回合,每回合5分鐘
2、非頭銜爭奪賽:3回合,每回合5分鐘
註:回合間休息1分鐘
三、判分規則
A、所有比賽都將由三位判分員(或稱場裁)進行打分,三位判分員圍繞拳臺分別坐在不同位置對場中選手的表現進行評估;裁判不可以兼任判分員。
B、比賽采用10點扣分制,例如某壹回合,給予該回合的勝者10分、敗者9分,以此類推計算;但也有特殊情況,例如雙方場面上難分難解,此時可以給雙方打上10:10的比分。
C、判分員可將選手的技術表現作為評估標準,例如有效的打擊、纏鬥、節奏的控制、場面上的主動性以及防守等。
D、在評估選手的技術表現時,應將拳腿打擊力效率更高、纏鬥能力更強、控制得更好、進攻更主動、防守更嚴密等的壹方作為優勢方,從而在打分上評出優劣。
E、選手的打擊是否有效將由他的合法攻擊的總數來決定。
F、選手的纏鬥是否更具優勢取決於成功的扭摔及地面扭纏的次數;例如壹位選手在站立狀態直接下潛抱摔扭倒對手、躲過地面雙腿布置的防守後占據騎乘位,而下位的選手積極部署的雙腿guard等,這些都是纏鬥的評判標準。
G、比賽的控制優勢取決於選手在對決中的節奏、所處的位置與形勢等;例如在對方嘗試抱腿摔時屹立不倒並反擊,反將對手拖入地戰並嘗試制服技術,突破地面防守占據騎乘位為有力的地面打擊創造條件等,這些都可在視作比賽控制方面的表現。
H、進攻性方面的優勢體現在積極地移動壓迫對手並伴以打擊。
I、優勢防守意味著避免或減少對手有威脅的進攻、抱摔與糾纏等所造成的傷害,並能保持反擊。
J、每回合後判分員根據選手的表現對照分數標準進行評分
擴展資料
犯規:
1、用頭撞人
2、任何形式的挖眼
3、嘲諷對手
4、向對手吐痰
5、拉頭發
6、把手或腳等伸入對方口腔內進行攻擊
7、任何形式的踢襠
8、把手指探入對手身上的竅孔或已經出現的創傷、裂口內進行攻擊
9、小關節控制,例如單獨拉別人壹根手指等是禁止的
10、用肘尖垂直向下進行攻擊
11、攻擊脊椎或後腦
12、腳後跟攻擊對手腎臟部位
13、對咽喉任何形式的攻擊,包括抓掐等
14、針對肌肉的挖、刺、扭等
15、抓對手的瑣骨
16、踢擊倒地對手的頭
17、針對頭部的地面膝擊
18、踩踏倒地的對手
19、緊抓鐵籠
20、抓對手的短褲
21、在擂臺中汙言穢語
22、用任何違反體育道德的手段去傷害對手
23、在休息期間攻擊對手
24、在裁判介入或詢問時攻擊對手
25、在表示回合結束的鈴聲響起後攻擊對手
26、各種膽怯行為,包括因懼怕對手而拒絕與對手直接接觸戰鬥,甚至假裝受傷等行為
27、故意將對手扔出擂臺外
28、公然無視裁判的指示
29、將對手頭頸向下倒插入地
30、選手所屬團隊的角落對比賽的幹預行為
31、在毛發或身體上塗抹能影響比賽的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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