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信用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債券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件時,應及時披露,並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企業名稱變更、股權結構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企業變更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或負有相同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或信用評級機構;
(三)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董事長、總經理或者負有相同職責的人員發生變動;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負有相同職責的人員不能履行職責;
(五)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六)企業有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無償劃轉、重大投資或重大資產重組;
(七)企業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嚴重虧損;
(八)企業放棄債權或者其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
(九)企業股權和經營權涉及委托管理的;
(十)企業失去對重要子公司的實際控制;
(十壹)債券擔保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債券信用等級發生變化;
(12)企業轉讓債券清償債務的義務;
(十三)企業壹次性承擔他人債務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或者新增貸款和對外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的;
(十四)企業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進行債務重組;
(十五)企業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市場自律組織與債券業務相關的處罰,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十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
(十七)企業涉及重大訴訟和仲裁;
(十八)企業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
(十九)企業分配股利、決定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
(二十)企業涉及市場傳言需要說明的;
(二十壹)招股說明書約定或企業承諾應披露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響其償付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事項。
上述披露事項發生重大進展或變化時,企業也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