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賠償金應該按照當地法院上壹年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純收入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賠償其喪葬費。按照當地職工六個月的工資為標準;
3、如果死亡者未年滿十八歲,肇事者,要對其撫養人進行賠償;
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發生交通事故後,具體的責任比例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如果雙方均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的,壹般主次責任的比例為70%和30%;
2、如果壹方為機動車,另壹方為非機動車的,則正常情況下應減少非機動車方10%的責任;
3、如果非機動車方為主責的,則承擔60%的責任;非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的,壹般負20%的責任,個別特殊情況下可由非機動車方承擔10%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