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第二條版權保護延伸至表達,但不延伸至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第三條締約各方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將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至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條約所提供的保護。
關於第三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在適用本條約第三條時,《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至第六條中的聯盟成員國在將《伯爾尼公約》的這些規定適用於本條約規定的保護時,將被視為指本條約的締約國。此外,不言而喻,在同樣的情況下,《伯爾尼公約》這些條款中的非本聯盟成員國應視為指非本條約締約國,而《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8)款、第二條之二第(2)款、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中的公約應視為指《伯爾尼公約》和本條約。最後,不言而喻,《伯爾尼公約》第三條至第六條所指的本聯盟成員國之壹的國民,在將這些規定適用於本條約時,是指作為本條約締約國的政府間組織成員國之壹的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