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音:gòng rèn bù huì
釋義:供認:被告對於某壹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諱:避諱。指對某項指控完全認同。
出處:王朔《壹半是火焰,壹半是海水》:“我對所犯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事例:他對此~。
用法:作謂語;指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