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壹***10章154條。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修訂情況:
1、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壹百零壹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