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加工費不是企業各生產單位為組織管理生產而發生的間接費用,而是委托加工費。外購單位的產品損失或加工廢品的索賠收入不是營業外收入,應在外購加工的產品成本中沖減。
外協加工處理不能簡單的視為制造費用,如果視為制造費用,會導致後續會計處理的困難。如果制造費用不能準確地轉入產品成本,產品成本的計算就不準確,外購產品的損失補償就計入營業外收入,導致主營業務利潤虛減,營業外收入虛增。對於外包較多的企業,其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會被扭曲。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測試/檢測/加工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不屬於外包經費,該部分業務與承包商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
2、縱向項目外包資金壹般不超過項目總資金的30%,橫向項目外包資金壹般不超過項目總資金的40%。
3.項目負責人應承諾他和項目組其他成員與外包單位沒有任何利益關系。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外包業務的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除合作申報項目外,嚴禁項目負責人以科研協作名義向利益相關公司轉移科研經費。
4.在外包技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工作失誤造成學校利益損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並責令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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