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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費用加扣除的新稅收政策

R&D費用扣稅政策總結如下:關註我,多學法律,遇事不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財稅[2065 438+05]119號,拓寬了R&D活動範圍,采用負面清單方式,進壹步擴大了可加計扣除的R&D費用範圍。文件有效期2016 1 10月1至今(部分條款被財稅[2018]99號廢止)。

4.稅務總局第97號公告(2015)明確財稅[2015]119號政策執行口徑,簡化稅務處理中R&D費用的征收、核算和備案管理,進壹步降低優惠門檻。文件有效期為2016 1 10月1至今(部分條款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1號廢止)。

5.總局公告2017第40號,完善和明確了掌握部分R&D費用的口徑,在體例上適當體現了系統性和完整性。證件有效期從2017 10到現在。

6.財稅[2017]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編號18、國家發展局發[2017]第115號、國家科技局發[2017]第67號和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16是科技型中小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7.財稅[2018]64號規定,自2018 1起,取消企業委托的境外R&D費用不受扣除限制,企業委托境外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費用。委托境外發生的R&D費用,不超過境內合格R&D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8)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將原表格中“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基本信息表》(a 00000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托境外R&D費用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取消了企業不得增設委托境外R&D費用扣除限制的規定,並對“委托R&D”項目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將原行內容細化為“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從事R&D活動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機構從事R&D活動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個人從事R&D活動發生的費用”,並調整表內計算關系。

9.財稅[2018]99號提高了R&D費用加計扣除口徑,規定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不形成無形資產的R&D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從2018 1至2020 65438+。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10.總局2018第23號公告規定,企業享受優惠項目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企業應根據經營情況和有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項目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按目錄所列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收集保存相關資料備查。

11.國家稅務總局第41號公告,規定企業申報享受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3號)執行。R&D支出輔助賬戶匯總表由企業保存備查。本公告適用於2019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12.2021 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2021),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簡化了表格樣式。主表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少收入、附加扣除(7.1+7.2+…)。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項目目錄》第7.1、7.2行填報免稅收入、減免稅收入、加計扣除和其他優惠項目的具體名稱及本年累計金額。

13.20213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8年第6號公告)將關於提高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99號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08年。即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 1 10月至2023 12 31 2月期間,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14.2021 4月8日《關於進壹步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明確,制造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從20265438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從2021 1進行稅前攤銷。企業在當年第三季度(季度預繳)或9月(月度預繳)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選擇享受當年上半年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15.20219月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0第28號),公告明確:壹是今年6月10提前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享受前三項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待遇(註:上半年到前三個季度,即多享受壹個季度);二是增加了優化簡化R&D費用的輔助科目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將四類輔助科目樣式合並為壹類,* *“1輔助科目+1匯總表”。三是調整優化“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改為統壹計算所有R&D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即允許多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進行結轉,從而整體上增加可加計扣除的金額。四是規定企業享受“真實發生、自主確定、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政策,企業可根據實際發生的R&D費用自行計算扣除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並享受稅收優惠,根據享受扣除優惠的R&D費用(前三季度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清單(A107012)予以

16 2022年3月23日《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6號公告)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從16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進行稅前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科委發布的115號文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要求和管理要求,按照財稅[2015]19號、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