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只有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有“三證”。但是,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律師壹般很難自行取證,被告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律師可能要自己承擔個人風險。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1,接受犯罪嫌疑人當事人或親友咨詢,辦理委托手續;
2、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並做好會見記錄;
3、查閱、復制有關材料,包括起訴意見和鑒定材料,並根據案情收集有利證據;
4.參加庭審答辯,向法庭提交辯護意見。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從別人那裏獲取信息。律師憑案件受理通知書,可以調取對方的個人戶籍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
但是,人的個人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第1035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