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學法》。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密碼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竊取他人的加密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護系統。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核心密碼和通用密碼的科學規劃、管理和使用,加強系統建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密碼安全性。
第十四條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輸的國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統,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核心密碼和普通密碼進行加密保護和認證。
第十五條從事核心密碼和常用密碼的科研、生產、服務、測試、裝備、使用和銷毀的機構(以下簡稱密碼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核心密碼和常用密碼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和保密責任制度,確保核心密碼和常用密碼的安全。
第十六條密碼管理部門依法對密碼機構的核心密碼和普通密碼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密碼機構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