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前1、2位數字表示所在省份的代碼,各個地區具體如下:
1、華北地區,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內蒙古自治區15;
2、東北地區,遼寧省21,吉林省22,黑龍江省23;
3、華東地區,上海市31,江蘇省32,浙江省33,安徽省34,福建省35,江西省36,山東省37;
4、華中地區,河南省41,湖北省42,湖南省43;
5、華南地區,廣東省44,廣西壯族自治區45,海南省46;
6、西南地區,四川省51,貴州省52,雲南省53,西藏自治區54,重慶市50。
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壹種當地通用的文字。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