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是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條規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3條規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追究決定的。
法律表達的知識發展;
自訴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訴的,被告人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對其反訴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自訴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沒有有罪證據,自訴人沒有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被勸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提供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調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