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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頭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4.藝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音像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Jite知識產權:

專利權的權利:

(壹)許可權。它意味著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他的專利技術並收取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轉讓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專利管理部門登記,由專利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三)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義務,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年度專利費。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起繳納年費。未按規定繳納年費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此外,專利權被授予後,職務發明專利的創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所獲得的經濟效益,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合理的報酬。有效性,

(壹)享有獨占實施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專有權具體包括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不僅指專利方法的專有使用權,還包括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這裏的銷售承諾是指通過廣告、櫥窗展示或交易會展覽來表達銷售商品的意圖。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包括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期限: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終止。專利權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可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限制:

(1)強制許可。強制許可又稱非自願許可,是指專利管理部門依法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壹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促進專利發明的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中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1.沒有實施的強制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3年後,請求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的,方可提出申請。這種強制許可應限於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強制許可的實施僅限於公眾的非商業使用。或者使用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的救濟手段作為反競爭行為。

2.公共利益要求的強制許可。在國家緊急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2)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

1.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其許可制造或者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銷售後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做了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和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用目的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4.將相關專利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