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以外文提出國際申請的,在進入國家階段時應當提交原國際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摘要的中文譯文。有文字的附圖和摘要圖,應當用相應的漢字代替。中文譯文與原文明顯不壹致的,不得以中文譯文作為確定錄入日期的依據。
因此,在進行PCT申請的翻譯時,應當完全按照原文內容進行翻譯,不得有增刪。
在實踐中,由於代理人的疏忽,中文譯文中的某些內容與PCT的國際公布版本不壹致,發出了更正通知。在這類補正通知書中,通常容易出現問題的部分是附圖中的圖號和標號、說明書中的數字以及化工領域案例中馬庫什型權利要求的可選組。
為了避免這種修改,代理人需要對上述容易出錯的部分多加註意,盡量避免與原文內容不壹致。通常,代理只需要修改不壹致的內容就可以克服這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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