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的職能如下:
1.收集、掌握和報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大局穩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區域內的實際人口(包括本區域內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居民);
三、依法管理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區域;
四、配合有關部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等壹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