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管轄權異議是否應該支付?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如果法院認定異議不成立,則每件50元支付至100元。
2.人民法院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的,不交納上訴費用。
3.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後,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維持原裁定或者駁回上訴的,應當在第二審裁定生效後,同時向第壹審法院繳納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
第二,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麽辦?
上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提出異議,認為被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 被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所以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後,我們可以提起上訴來解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