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判決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案件通過調解解決或者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被確認的,但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的除外;
(四)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和監護訴訟;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制作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
(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
(3)繳款單;
(4)刑事、民事、行政或執行目的的上訴被駁回的通知;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或者拒絕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
(七)執行刑罰和變更刑罰的書面決定;
(八)書面決定拘留、罰款損害訴訟或者執行,書面決定提前解除拘留,對拘留、罰款等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
(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終結訴訟功能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或者對當事人訴訟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案件通過調解解決或者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被確認的,但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的除外;
(四)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和監護訴訟;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判決書網絡工作的思考:
除《規定》第四條第(壹)項外,裁判文書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其他酌定理由的,判決、裁決整體不予公開。
但根據《規定》第七條,公開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未成年人信息等。該條例第6條還規定了匿名處理。筆者認為,判決書的公示技術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壹方面,我國司法文書網絡化的建立要平衡法官保護公眾和信息的價值,所以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隱私和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未成年人的利益,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適度隱藏法官的信息是合法的、積極的。
但《規定》要求,壹旦涉及上述領域,整個生效判決或裁決不得公開,這不僅意味著比例和效力的信息保護,也阻斷了判決公開的可能性。比較合適有效的方法是由法官或法院指定專人根據情況刪除判決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保護的段落和句子,保留多余的不涉及篇幅和公開信息的文件。公開制度旨在實現裁判,提升司法文書質量。
另壹方面,如何匿名刪除也是壹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不僅大量案件在技術上不涉及當事人姓名,而且大量案件都是關於XXX的。前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後者的匿名性給以後的文獻檢索、檢索和參考帶來很大不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參考資料:
《人民法院報》——兼論裁判文書網上工作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