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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詐騙會留下記錄嗎?

所謂前科,就是妳被刑事拘留23天或者行政處罰,也可以取保候審。也可以證據不足,沒有疑問,也可以查明事實後無罪釋放。壹般來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要沒有刑事定罪處罰和行政處罰,就不會有法律記錄。

1.騙取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實施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是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二)在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已全部返還或者退賠;

(三)不參與贓物分配或者所得贓物較少,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三、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對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5000余條;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欺詐手段惡劣,危害性大。

前款規定的行為次數達到前款第(1)項、第(2)項規定標準的十倍以上,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75條

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