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數據治理是什麽含義
二問:數據產品的權屬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
任何市場或 社會 要有效運轉,都需要秩序。秩序可以內生於市場和 社會 ,即自發秩序,也可以外生於監管和法治,即制度秩序。
自發秩序內生於市場運行自身,是規範市場行為的基礎,是市場秩序的重要部分,可以解決許多問題。如交易自願、討價還價、遵守約定、履行合同等,都是自發形成且有效運轉的。不同細分市場上也有各自的交易規則,諸如先到者得(排隊)、價高者得(競價)、必需者得(急診)、有運者得(抽簽)等等。但無論哪種規則為主,只要是交易者有選擇、可預知,就能保障市場的有序運轉。
自發秩序雖然是基礎,但時常不足以保護市場有效運轉、消除市場產生的負外部性和保障 社會 公平正義,因此監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壟斷、防止侵占他人權益等。這些都是為了構建市場中的***同行為底線,不能讓少數不守秩序的人占便宜,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自發秩序之所以廣泛發揮作用並構成市場秩序的基礎,是因為市場交易或交換的基礎是基於個人能力差異和資源條件形成的互補和互利,各方都能從交易中獲益,因而有足夠意願和動力。對政府來說,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並沒有如同市場交換那樣的廣泛互利基礎,需要依靠行政部門及其員工的公***立場來推動。但是,個體交易中的精細計算和各方剩余非當事人無法感知,因而在由政府判斷損益並規定他人之間的交易規則時,容易形成認識和利益偏差。因此,在競爭正常、產權和契約得到維護的情形下,就讓自發秩序發揮作用,政府主要彌補“市場失靈”的問題。
這些認識和規律在數據時代是否適用?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研究在過去二十多年中,數據市場上存在哪些自發秩序?如何運轉,是否有效?可否期待監管者或任何非交易雙方的“外人”能夠計算出海量數據中的每筆價值或交易價格?或者為數據價值計算規定出公式或規則?這些都是重要判斷。如果數據市場或數據 社會 形不成有效的自發秩序,不能依靠競爭、依靠主體間的博弈維護交易秩序和穩定預期,不能促進創新,那是否就意味著需要形成壹個行政監管和法律秩序為主的經濟和 社會 ?如果延展討論,將數據視為公***品,那情形更為復雜,其競爭性排它性的特點並不能由其它類型公***品推及,因此也遠非壹句“由國家背景的公司運營數據”就能解決難題。數據的權屬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是壹個大問題,預示著數字時代和數據市場是否與“市場經濟”相容。
三問:平臺自治能否用於數據治理
數字時代,大型平臺構建起局部市場,有眾多市場主體在其上從事經濟活動和 社會 交往。平臺上大量生產者消費者聚集產生的交易海量且高頻,要處理的糾紛和各種問題數量巨大,遠超出傳統政府監管能力,事態變化之快速也遠超出法律調整的節奏。由於這些傳統的制度秩序部分失效,平臺就只能承擔起維護產業圈中秩序的功能,成為了其協作圈內的“有形之手”,構建起平臺的自治秩序。
平臺自治在許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雖不完美理想,卻可行可用,比如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交易糾紛處理等,還有許多。那麽,平臺是數據的重要收集者、持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能否期待在必要的監管框架下,平臺在數據領域也形成基本有效的自治秩序?如果有可能,需要什麽條件和引導?是否可以在必要的監督之下,給其內部自治秩序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時間和空間?能否允許不同平臺有不同的數據治理特色?能否允許平臺間的博弈發揮優勝劣汰的作用?
四問:政府如何有效監管數據市場
在傳統監管理念中,政府政策法規和法律需要考慮周全,出臺後長期穩定執行,不能“朝令夕改”。然而,數字時代數據治理,監管對象和監管環境都在快速變化,特別是平臺規模大、數據交易量大,壟斷問題和其它不正當行為易於產生,影響快速蔓延,大而不能倒的問題特別突出。因此,監管制度和政策法規不要總是尋求長期穩定,不要總是尋求全面完善,不要總是尋求普遍適用,而是應該及時敏捷出臺,及時修改完善,及時叠代升級,甚至可以壹事壹議,壹個平臺壹策。總之,應對多變數字世界,監管自身也需要不斷創新,需要更新理念和方式,同時, 社會 對監管部門也要有合理的期待和評判標準。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社會 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公***管理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