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2、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3、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公民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1、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2、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綜上所述,申領臨時身份證條件的公民,申領人本人到場申請辦理的,憑申領人本人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的,憑申領人本人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辦理。在辦理的同時,需要繳納證件工本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