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數字城管監察機構(中心)可以獨立或者委托專業單位(信息采集公司)組織專門人員(信息采集員)實時發現問題、采集信息。
第十六條信息采集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條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息時,應當嚴格按照數字城市管理組件、事件標準和信息采集規範的要求,將采集的信息及時傳輸至數字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減少漏報,不得謊報、瞞報、謊報。對於小問題和零件,信息采集員可以當場處理。
第十八條信息采集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使用威脅、恐嚇等手段阻撓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者。發生上述違法行為時,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制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