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單臺(套)原值在65438+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在5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備。
本辦法所稱資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有者)將其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者)共享,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第三條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工作,其所屬的科技信息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的相關工作。第四條本市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服務平臺(以下簡稱* * * *服務平臺),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公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分布、名稱、類別、型號、應用範圍、對外服務規則等信息,提供查詢檢索、服務推廣、技術培訓等服務。第五條使用市、縣(區)財政資金購買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當加入* * *共享平臺,履行* * *共享資源義務。
鼓勵其他形式的資金購買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 * *平臺。
鼓勵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將其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 * * *平臺。第六條加入* * *享平臺不收費。第七條使用市、縣(區)財政資金新購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所有者,應當自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技信息中心提交儀器設備的名稱、類別、型號、適用範圍等信息,經匯總分類後,通過* * *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市科技信息中心對加入* * *享受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確保* * *享受平臺儀器設備的先進和合理配置。第九條市科技部門應當組織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定期對加入* * *共享平臺的業主的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並通過* * *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獎勵業主的主要依據。第十條* * *享受平臺提供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有償使用,所有者應當與使用者簽訂書面合同,依法約定服務內容和費用。第十壹條業主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壹)提供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收取費用;
(三)提供資源滿足考核要求的,可以獲得資金獎勵;
(四)具有操作和維護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專業人員、技術水平和相關設施,不得無故拒絕提供資源和享受服務;
(五)為用戶保守技術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識產權和相關權益。第十二條用戶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壹)享有平臺上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 * *使用權;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費用;
(三)不得侵犯所有權人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益。第十三條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 * *享受所需經費從市財政科技經費中列支,主要用於:
(1)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2)按照規定獎勵業主提供* * *服務;
(三)補貼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戶使用平臺上的儀器設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獎勵和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和補貼。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未履行資源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方式騙取獎勵和補貼的,由市科技部門責令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市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