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外已公開;
2.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識範圍;
3、沒有國際競爭力且不涉及國防和公共安全能力;
4.流傳至今或受自然條件限制的傳統工藝。
重大科技項目及其載體的下列信息應當確定為國家科技秘密:
1,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計劃大綱(含草案);
2、涉及敏感技術範圍的年度計劃和預算、統計資料;
3、涉及敏感技術範圍的文件、項目報告工作計劃等材料和文件;
4.涉及敏感技術範圍的重要會議內容;
5.記錄上述內容的國家秘密載體,如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及其他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記錄國家科技秘密信息的物品;
6.其他應當保密的事項。
綜上所述,不涉及國家核心利益、軍事設施和國防工程、重要商業利益的壹般產品和設施的成果或技術,不屬於國家秘密,但企業的產品、工藝、科研成果,包括建築圖紙,是設計者或所有者的知識產權,也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任何屬於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成果都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事項,公開後可能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壹)削弱國防和公共安全能力;
(2)降低國家科技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的;
(4)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分為絕密、秘密、秘密三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應當根據公開後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程度確定。科學技術原則上不確定為絕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但公開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別嚴重損害的除外。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科學技術事項,不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壹)已經在國內外公開;
(二)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情範圍的;
(三)不具有國際競爭力,不涉及國防和公共安全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限制的傳統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