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企業的融資渠道有:1,財政資金;2.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3.企業自我積累;4.企業間借貸;5.企業內部籌資;6.發行債券和股票;7.商業信貸、租賃和其他形式。從納稅的角度來看,這些融資渠道的稅收後果差別很大,利用部分融資渠道可以有效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獲得稅收優惠。
壹般情況下,從避稅的角度來看,內部集資和企業間借貸最好,其次是金融機構貸款,自我積累最差。原因是內部集資、企業間借貸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降低稅收利潤規模,導致“削山”現象。同樣,金融機構的貸款也可以實現部分避稅和輕度避稅:壹方面,企業償還利息後,利潤會減少;另壹方面,企業的投資產生收益後,投資機構實際上還要承擔壹定的稅收,這樣企業的實際稅負相對降低。因此,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減輕稅負、合理避稅的壹種方式。由於自我積累資金的所有人和占用人是壹體的,難以分攤和抵消稅款,避稅效果最差。
貸款、借款、集資等形式都涉及到還本付息的問題,所以涉及到如何計算成本,如何將相關費用攤入成本。利用利息分攤成本的方法不同,雙方的關系和經濟活動的地位往往是有效避稅的關鍵。
金融機構貸款計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相對穩定,幅度較小,避稅空間不大。而企業和經濟組織在利息計算和資金回收期限上有很大的靈活性和回收空間,為避稅提供了有利條件。主要方法有:增加利息支付,減少企業利潤,抵扣所得稅;同時將獲得的高額利息以某種形式返還給企業或者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擔保等服務,達到避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