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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情況調整並公布城市建成區範圍,劃定並公布城市化管理區域。第三條瀘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能化,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參與管理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責任人;責任區不明確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自覺性。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秩序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秩序的義務,並有權勸說、制止和舉報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壹節建(構)築物的容貌管理第十壹條建(構)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建(構)築物立面完好整潔。建(構)築物屋頂、陽臺、窗臺、觀景臺和臨街外走廊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懸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築物的立面應當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洗。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安裝的空調箱、郵筒、奶箱、遮陽(雨)棚等升降物體應當符合城市標準,並保持安全、美觀、整潔、完好。第十三條臨街建築設置的防盜窗、防護網等防護設施不得超出建築立面,其他區域設置的防盜窗、防護網等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供設置防盜窗、防護網、遮陽(雨)棚、空調箱等的設計圖紙。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前述設計圖紙,並在銷售現場公示;防盜窗、防護網、遮陽(雨)棚、空調箱等。設置在同壹街區和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保持規格基本壹致。第十五條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節點和建(構)築物立面架設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桿線管線,但因路徑接入原因不能采用地下管網建設的除外。在其他區域架設的各類桿線管線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城市容貌標準。

本條例實施前,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各種桿線管道。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改造。第二節公共場所的容貌管理第十六條依附於城市道路設置報刊亭、信息亭、通訊交換箱、配電箱、燈柱、電線桿、交通標誌、監控設施、交通護欄、道路銘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設置設施。

設置單位應當負責前款規定設施的日常維護,保持設施牢固、安全、整潔。設施汙損、腐蝕、陳舊或者損壞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拆除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