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孝婦河流域,是指孝婦河及其支流流經的博山區、淄川區、張店區、周村區和桓臺縣。第三條 孝婦河流域的水汙染防治工作,應當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全面規劃,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分段、分片管理。
對孝婦河流域實行排汙總量控制,對水質實行分段控制目標。第四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孝婦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並將孝婦河水汙染防治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汙染。
跨行政區的孝婦河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應主動與相鄰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第五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孝婦河流域的水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水利、城鄉建設、衛生、礦產資源、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資源管理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孝婦河流域的水汙染主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孝婦河流域內各排汙單位,應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防治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並達到排汙總量控制的要求。第七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孝婦河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損害孝婦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
對保護孝婦河水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條 孝婦河流域內嚴禁新建工藝落後、汙染嚴重的造紙制漿、制革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石棉制品、電鍍、有色金屬冶煉、土硫磺、土煉焦、土煉油、土磷肥等項目;嚴格控制汙染嚴重的紡織印染、食品發酵、化工等工業項目建設;嚴禁汙染轉嫁。第九條 對汙染嚴重的排汙單位,由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經治理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轉產或搬遷。轉產或搬遷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的規定。第十條 對孝婦河流域內汙染嚴重的行業和汙染源實行重點治理。
(壹)造紙行業使用堿法和亞銨法的企業,必須實現白水的全部回用,並積極開展黑液和中段水的治理。對廢紙再生的造紙企業,其廢水應當全部循環利用。
(二)食品發酵、紡織印染、化工和其他行業的重點汙染源廢水經處理後,必須達到排汙總量控制目標,降低汙染負荷。第十壹條 嚴禁向孝婦河流域內的水體、河床、河道傾倒或排放工業廢渣、建築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嚴禁在孝婦河流域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和容器。第十二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溝渠、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第十三條 孝婦河流域的排汙單位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危害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汙染,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接受調查處理。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對孝婦河各河段水體的水質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壹)博山區源頭至神頭橋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
(二)神頭橋至淄川區樊家窩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樊家窩至留仙湖出口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
(三)留仙湖出口至長山大橋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
(四)其余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Ⅴ類標準。第十五條 對孝婦河支流水體的水質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壹)博山區白楊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嶽陽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
(二)淄川區範陽河源頭至周村區萌水大橋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萌水大橋至範陽河入孝婦河口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類標準。
(三)張店區漫泗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類標準。
(四)周村區淦河、米溝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