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鎮江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鎮江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鎮江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鎮江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鎮江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鎮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拆除、建築裝飾、綠化建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設施建設、道路養護和清掃、物料堆放、運輸和加工以及泥漿暴露等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揚塵汙染防治總體規劃,並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的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根據揚塵汙染防治總體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綠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本單位公共區域的揚塵汙染。

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組織區域揚塵環境質量監測,並負責工業企業料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建築和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遷工程、預拌混凝土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處置、城市道路保潔、城市道路橋梁養護維修工程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包括港口、碼頭的交通建設工程,城市規劃區內國道、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工程,港口、道路貨運站的物料裝卸。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築物拆除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汙染,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向社會公開,並明確受理範圍和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職責範圍內收到的投訴,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約定履行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並實施施工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未按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八條工程建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施工現場周圍應按規定設置圍欄或圍墻。

施工現場暴露的泥漿、土方、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采取覆蓋封閉防塵網或防塵布、噴灑抑塵劑或灑水等有效措施。

施工現場道路硬化,並及時清掃沖洗;在出入口內側安裝沖洗設施,車輛清洗幹凈後才能離開施工現場。

開挖土方時,應采取分區、分段作業,已完成的作業面應及時回填或覆蓋。

施工過程中如產生粉塵,應采取噴霧、灑水、外部封閉防塵網或防塵布等有效防塵措施;如有泥漿產生,應設置泥漿池和泥漿溝,並使用密封槽車清除。

建築垃圾集中堆放、覆蓋,並及時密封清運。

建築面積超過壹定規模的建築工地,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和顆粒物在線監控設備,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聯網。以保證它們的正常運行和實時、有效和實時的數據傳輸。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鼓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的防塵措施。

第九條_下列項目除符合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采取以下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建築施工和建築裝飾的外腳手架外側應設置封閉的防塵網或防塵布,拆除腳手架前應采取清理殘灰等有效防塵措施。

市政道路或綠地內的管線鋪設工程完工後,三日內恢復原貌。暫時不能恢復原貌的,應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清理棄土,對種植土和樹洞采取覆蓋、澆水等有效防塵措施。道路中央隔離帶、車輛隔離帶和路側綠化帶內的回填土邊緣應低於路緣石上緣五厘米,綠化帶和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及時覆蓋或綠化。

從城市河道中清除的淤泥、垃圾、堤壩加固、護坡等建築材料,施工結束後應及時覆蓋清除。

第十條_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期清掃,保持綠地整潔。城市道路清洗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城區主幹道實行機械化濕式低塵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機械化;

在高溫、幹燥、靜穩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氣象條件下,應增加灑水和沖洗次數,加強道路清掃。

第十壹條_易產生揚塵汙染的建材、化工、火電等工業企業,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等場所,混凝土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攪拌站等物料堆場和裝卸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劃分材料堆放區與道路邊界,及時清除散落材料,保持材料堆放區和道路整潔;

物料堆放應采用密閉的儲存設備,或采用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擋、覆蓋、噴灑、防風抑塵網等有效防塵措施;

裝卸物料時采取有效的密封、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使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在裝卸地點安裝除塵裝置,保證其正常使用;

場地和路面應硬化,並配備車輛清洗設施,以保持離開場地的車輛清潔。

第十二條_運輸煤炭、細顆粒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保持號牌清晰,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遺撒物料造成揚塵汙染,並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和交通安全信息設備。

第十三條_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實行單元化、分層作業,采取覆蓋、固化、綠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的防塵措施,配置沖洗設施和清潔車輛。

第十四條_城市建成區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透水鋪裝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

城市建成區裸露泥地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用地單位範圍內的,由該單位負責。

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管理範圍內的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和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土地收儲由土地收儲管理機構負責。

閑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和管理者負責。

其他地區,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_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責令相關施工單位停止現場土石方作業、拆除建築物等防塵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_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十七_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密閉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_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_本條例自202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