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超過50萬元部分,稅率百分之10;
2、超過5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稅率百分之20;
3、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稅率百分之30;
4、超過500萬至1000萬元部分,稅率百分之40;
5、超過1000萬元部分,稅率百分之50;
遺產稅征收的方法:
1、應征遺產稅總額等於應征稅遺產凈額乘以適用稅率前去速算扣除數;
2、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加上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3、應納稅遺產凈額等於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總額減去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減去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減去免征額。
遺產稅是政府賦予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權利。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如果要繼承這筆遺產,必須先按被繼承人死時這筆遺產的市場價格向政府交稅,完稅後才有權繼承遺產。
綜上所述,我國現在還沒有規定遺產稅。遺產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千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千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