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島島嶼範圍為東側、北側、西側以海岸線為界,南側至芝罘島立交橋北端,面積約13.8平方公裏;周邊海域範圍為芝罘島海岸線外延1公裏。第三條 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生態保護體制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實施。
芝罘區人民政府是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保護和修復治理工作,負責制定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島上居民生產生活。
芝罘島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芝罘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芝罘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市、芝罘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
對在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芝罘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芝罘島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第七條 市、芝罘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島上建築風格、園林綠化、景觀照明、街道界面、戶外廣告等,優化人居環境,保持島上風貌,維護生態平衡。第八條 市、芝罘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芝罘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等。第九條 嚴格保護芝罘島自然岸線,保持芝罘島島嶼形狀和風貌,禁止開山、取土、采石、炸礁等破壞生態的活動,禁止建設風力發電項目,維護芝罘島與周邊島嶼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第十條 嚴格控制芝罘島近海養殖規模,鼓勵和推動深海養殖,科學建設海洋牧場,發展生態漁業。
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個人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和使用藥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並負責及時清除使用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固體漂浮物。第十壹條 芝罘島的建設應當對土地資源、水資源以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芝罘島建設用地規模、建設項目類型、建築高度和建築體量,合理布局城市空間和天際線,保持山、城、海、島之間的景觀通達性。
對海岸線周邊生態空間實施嚴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實施海岸建築退縮線制度。第十三條 減少芝罘島工業用地規模。支持島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第十四條 嚴格保護芝罘島沿海防護林,不得擅自縮小林地面積;拆除沿海防護林地內違章建築物,及時補種苗木。第十五條 嚴禁芝罘島地下水開采,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按照有關規定限期封閉。第十六條 嚴格保護野生動植物,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持芝罘島動植物的原生性和多樣性。第十七條 完善市政管網建設,汙水集中收集,處理達標後排放。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排汙區範圍外設置排汙口或者排汙暗管,禁止汙水直接排海。第十八條 芝罘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設置島上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對生活、建築等垃圾以及養殖廢棄物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第十九條 禁止在芝罘島私建墳墓。現有墳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遷出。第二十條 市、芝罘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建立健全芝罘島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長效機制。第二十壹條 嚴格落實管控要求,對林木植被、山體、自然岸線等進行重點監管,組織開展對破損裸露山體、受損海岸線的生態治理,恢復地形地貌。第二十二條 加大對芝罘島自然損壞的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投入力度,將修復治理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鼓勵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生態保護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