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生產許可實行壹企壹證的原則,即同壹食品生產者在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時,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

第八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需要,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後,《地方特色食品及其他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動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申請生產許可,提高效率。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下列食品類別進行:加工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幹、罐頭、冷凍飲品、冷凍食品、馬鈴薯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蛋制品、可可及烘焙咖啡。澱粉及澱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類別。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相適應的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的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預處理程序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原料預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防止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布局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和設施清單;

(五)進貨檢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時,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註冊備案文件。

第十五條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四)食品添加劑生產的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及布局;

(五)自檢、進貨檢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申請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材料,並出具領取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檢查時,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工藝的需要,對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進行檢查。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檢查中,根據食品添加劑的特點,可以檢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成分。

現場核查應由合格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檢查表》,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檢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查員應當註明情況。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申請在產品註冊時已經通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檢查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檢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現場的現場檢查。

第二十壹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並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標識。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內。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許可證印制發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號、有效期限、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復印件還應寫明食品的詳細情況和周邊倉庫的具體地址(包括自有和租賃)。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註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漢語拼音縮寫“生產”)和14阿拉伯數字組成。編號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代碼和1位校驗碼。

第三十條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是負責食品生產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如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可通過簽名方式變更許可證。

第三十壹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者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懸掛或者放置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變更、延續、替換和撤銷

第三十二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和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轄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載明的同壹食品類別的物品和外圍倉庫地址發生變更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延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延期相關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延期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自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期申請,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工藝變更的,應當先辦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八條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換證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壹致。但因搬遷等原因進行全面現場檢查的,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因產品標準和要求發生變化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的,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之日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延續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發,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換發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公布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破損的,應當提交破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或者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號保持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壹致。

第四十壹條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撤回或者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撤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銷。

食品生產者申請註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註銷手續: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回或者吊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許可證被註銷的,不得再次使用許可證號。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變更、換發、補發和註銷的相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發放、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對所轄食品生產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生產者進行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的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的相關材料和證明歸檔。

第四十九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放置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生產者的工藝設備布局、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壹食品類別的項目、外圍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報告,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撤回或者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予以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八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關於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實施前食品生產者取得的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六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 10 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