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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申請國宴商標為什麽被拒?

貴州茅臺在商標申請失敗後,已經放棄使用“國酒”。目前,商品包裝和經銷商店面上的“國酒茅臺”正在被“貴州茅臺”取代。但貴州茅臺依然“記住”了“國字頭”這個商標。早在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臺集團”)就申請註冊了“茅臺國宴”商標(第333065438+號)。

然而,2003年5月,這項申請被駁回。此後,茅臺集團不甘心,開始了檢討的蹺蹺板。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直到2016,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作出了2次駁回和5次駁回。2016,茅臺集團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近三年的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茅臺集團的起訴。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這份壹審判決書。

“茅臺國宴”商標不予註冊的原因很簡單,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定:“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產地有欺騙性的,容易使公眾誤解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判決書顯示,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註冊的復審決定,茅臺集團起訴稱,“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陳列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爭議商標是原告為國宴提供的茅臺酒專門申請註冊的商標。在酒類液體等商品中使用時,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和品質特征產生誤解,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茅臺集團為此提交了多份證據,證明茅臺曾被用作國宴酒的材料,包括中國商務出版社出版的《國酒史畫》中多張茅臺作為國宴酒的照片,以及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2003年7月1日播出的《我很記得國宴》視頻,其中提到了茅臺作為國宴酒的事件。然而,這些並沒有說服法院。法院還認為,“茅臺國宴”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