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寄遞物流行業管理、指導、協調、督查工作;
(三)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寄遞物流總體規劃及安全專項規劃;
(四)制定和實施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組織開展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知識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六)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寄遞物流行業聯合執法和違法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寄遞物流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建立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寄遞物流行業技術進步和標準化、信息化推廣;
(八)受理社會投訴、調解處理行業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政市場、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寄遞物流經營者落實內部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查處利用寄遞物流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綜治、國家安全、經信、工商、商務、安監、質監、海關、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 寄遞物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第九條 本市建立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寄遞物流經營者***同參與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寄遞物流安全管理機制。第十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應當於十五日內向寄遞物流管理機構書面報告。
寄遞物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和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持工商部門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於十五日內向寄遞物流管理機構書面報告。第十壹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物流安全第壹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建立健全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並落實寄遞物流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二)建立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托運物品及相關信息留存制度和可追溯體系;
(三)建立與合同客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制度;
(四)設立寄遞物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配備寄遞物流安全物防、技防設施,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經費投入;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寄遞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七)督促檢查寄遞物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八)組織制訂實施寄遞物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九)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義務,及時、如實向寄遞物流管理機構報告寄遞物流工作的進展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在寄件收件物品時,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禁止或者限制寄遞運送的規定,如實填寫寄件收件物品信息。第十三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收寄、分揀、倉儲、運輸、投遞、安檢等環節和道路貨物運輸收貨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寄遞物流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信息平臺。
監控系統應當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九十天。第十四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和限制寄遞運輸物品目錄、收寄驗視制度、實名登記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過機安檢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