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指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限高的人員可以購買火車票的,但是只能購買硬座或者硬臥,高鐵票可以購買動車票二等座。壹等座商務座軟臥的話是無法購買的。及早履行債務,履行完畢申請解除限制。身份證買票顯示法院控制,那應該是限制高消費令,可以與法院執行庭取得聯系;限制高消費令壹、對自然人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