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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中的律師費

法律解析: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逐壹計算,涉及財產的部分根據不同情況處理:離婚案件每件收取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000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侵犯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元賠付至50元。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