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第壹條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於”。繼續堅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兩個不低於”的目標,在風險總體可控的前提下,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於去年同期水平。在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貨幣信貸總量的前提下,優化信貸結構,分流信貸資源,擴大小微企業在盤活存量中的融資增量,提高小微企業在新增信貸中的貸款份額。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繼續對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進壹步細化“兩個不低於”考核措施,定期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比例、貸款覆蓋率、服務覆蓋率和貸款申請率,並按月上報。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單獨制定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合理分解任務,優化績效考核機制,主要負責人層層推進落實。(人民銀行、銀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