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25年春,以上海日商紗廠大罷工、青島日商紗廠大罷工等為代表,全國工人運動開始復興。為鞏固和擴大工人階級的組織,指導和推動工人運動發展,中國***產黨決定於1925年5月1日至7日召開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大會通過工人階級與政治鬥爭、經濟鬥爭、組織問題、工農聯合等30多個決議案,並通過《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宣布取消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正式成立中華全國總工會,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壹領導全國的工會。大會選舉林偉民為執行委員會委員長,劉少奇、鄧培等為副委員長,鄧中夏為秘書長兼宣傳部部長,李啟漢為組織部部長,孫雲鵬為經濟部部長。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成立,使中國工人階級有了全國統壹的組織領導機關,實現了全國工人運動在政治上、組織上的團結統壹,為迎接中國***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運動新高潮作了準備。
法律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
第壹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並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