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九條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記錄、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