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未經批準或不符合批準條件建設的建築物或工程設施。違章搭建包括以下情況:未經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且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擅自改變規劃許可證規定建成的建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為永久性建築。這些行為破壞了城市建設管理秩序,降低了城市形象。
違章建築的定義:
1、違反國家規定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2、超出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建築物;
3、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用途的建築物;
4、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建築物;
5、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建築物。
違章搭建的定義:
1、在已有建築物上,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築層數或者建築面積的構築物;
2、在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擅自搭建的臨時性建築物;
3、在自有土地或者使用權土地上,未經批準擅自搭建的永久性建築物;
4、在公***用地或者他人土地上,未經同意擅自搭建的任何形式的建築物;
5、違反建築安全、消防、衛生等相關規定,擅自搭建的構築物。
綜上所述,違章建築和違章搭建主要指未經批準或違反批準條件擅自建設的建築物和工程設施,包括未獲規劃許可、擅改建築用途和性質、以及將臨時建築非法定性為永久性建築等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嚴重破壞了城市規劃秩序,對城市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