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有關電力建設、生產、經營、價格和服務等方面的信息,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遵循真實、及時、透明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第二章 披露內容第五條 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下列信息:

(壹)發電機組基礎參數;

(二)新增或者退役發電機組、裝機容量;

(三)機組運行檢修情況;

(四)機組設備改造情況;

(五)火電廠燃料情況或者水電廠來水情況;

(六)電力市場運行規則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六條 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披露下列信息:

(壹)輸電網結構情況,輸電線路和變電站規劃、建設、投產的情況;

(二)電網內發電裝機情況;

(三)網內負荷和大用戶負荷的情況;

(四)電力供需情況;

(五)主要輸電通道的構成和關鍵斷面的輸電能力,網內發電廠送出線的輸電能力;

(六)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和檢修執行情況;

(七)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八)輸電損耗情況;

(九)國家批準的輸電電價;跨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能交易輸電電價;大用戶直購電輸配電價;國家批準的收費標準;

(十)發電機組、直接供電用戶並網接入情況,電網互聯情況;

(十壹)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七條 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向電力用戶披露下列信息:

(壹)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

(二)國家批準的配電電價、銷售電價和收費標準;

(三)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序;

(四)停電、限電和事故搶修處理情況;

(五)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八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向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披露下列信息:

(壹)電網結構情況,並網運行機組技術性能等基礎資料,新建或者改建發電設備、輸電設備投產運行情況;

(二)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電網重要運行方式的變化情況;

(三)發電設備、重要輸變電設備的檢修計劃和執行情況;

(四)年度電力電量需求預測和電網中長期運行方式,電網年度分月負荷預測;電網總發電量、最高最低負荷和負荷變化情況;年、季、月發電量計劃安排和執行情況;

(五)跨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電量交換情況;

(六)並網發電廠機組的上網電量、年度合同電量和其他電量完成情況,發電利用小時數;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各機組峰、谷、平段發電量情況;

(七)並網發電廠執行調度指令、調度紀律情況,發電機組非計劃停運情況,提供調峰、調頻、無功調節、備用等輔助服務的情況;

(八)並網發電廠運行考核情況,考核所得電量、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電力市場運行規則要求披露的有關信息;

(十)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範圍和內容。第三章 披露方式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範圍和內容,確定相應的披露方式和期限。第十壹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電力企業的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信息發布會;

(四)簡報、公告;

(五)便於及時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並方便相關電力企業和用戶獲取。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指定具體負責信息披露的機構和人員,公開咨詢電話和電子咨詢郵箱,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