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執行人工商變更登記的措施。
二。案情摘要
在重慶公司與海雲公司合作合同糾紛壹案中,深圳仲裁委判決海雲公司支付重慶公司294萬元及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因海雲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付款義務,重慶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深圳中院立案受理。執行中,深圳中院裁定限制海雲公司變更商事登記事項。限制期內,企業不得辦理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註冊資本、清算組成員備案和註銷等變更登記。,為期三年,自完成受限事項登記之日起計算。本案登記只有在期限內未延續或解除限制後才能恢復。
第三,法院推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主動地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案中,經重慶公司申請,深圳中院立案執行,海雲公司仍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對此,深中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被執行人的某些行為,防止海雲公司逃避執行。因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有關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限制被執行人海雲公司變更工商登記事項,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於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公司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壹致,無法開具發票和收款的問題。復議申請人海雲公司可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深圳中院經審查認定屬實的,可以向相關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允許公司辦理地址變更。
四。結論
壹般財產執行案件,法院只會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如果被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財產線索,法院查詢後無法得知財產線索,則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可以進行最終程序。在生效判決沒有責令被執行人承擔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壹般不會要求被執行人做某種行為或者限制其做某種義務;即使申請執行人提出相應申請,法院壹般也會以沒有判決依據為由不予支持。但在實踐中,僅局限於財產的執行,執行效果往往較差;因此,法院開始從其他方面尋求突破,其中限制被執行人工商變更登記就是壹例。但這種限制是否有法律依據,還有待詳細討論。但可以肯定的是,限制被執行人的工商變更登記,可以加強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壓力,促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