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限制社會力量投資教育,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
擴展數據
拓寬辦學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投資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元化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捐贈。
眾信。com-民辦學校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管理分類,辦學準入條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