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那麽任何壹方因知識產權而獲得的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壹方有權分享。
但由於知識產權是智力成果,其權利的產生和取得與財產利益的實現往往不同步,甚至長期分離。如果在此期間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會給知識產權的產權性質和權益的認定帶來困難。
判斷壹方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屬於壹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知識產權是在離婚前還是離婚後取得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利益,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即使是離婚後壹方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利益,只要在離婚前明確可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入不明確的,不能認定該收入屬於離婚時夫妻的同壹財產。
由於知識產權的收益具有壹定的預期性和不確定性,如果權利人沒有將其知識產權投入使用,其收益並不明確,不能認為* * *與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