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證書,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銷毀。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買賣。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證書,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銷毀。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買賣。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