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的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的決定。

壹、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壹)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壹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第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五十九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五)刪除第十八條中的“分支機構”。二、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壹)第五條、第五十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第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刪除第四十條。

(四)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聲明作廢,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五)刪除第五十五條中的“分支機構”。三。修改《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壹)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將第四條第壹款、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四款中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分局”修改為“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刪除第二十七條。

(四)刪除第二十八條。

(五)第三十壹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聲明作廢,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六)刪除第三十九條。

(七)刪除第四十條。四、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壹)第二條、第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壹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三)第四條第四款中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修改為“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五條中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十三條中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派出機構”。

(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此外,對有關法規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