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即雙方自願,不需任何壹方強迫,包括當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強迫兒女和別人結婚。
2.達到法定的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壹夫壹妻制度。
法律也規定了禁止結婚的壹些情況:
(壹)雙方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特別說明兩個地方:
1.直系血親:指父母子女之間、祖孫誌堅等壹切直系血親,不受代數的限制。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是:從自己往上數三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算三代。比如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外甥(女)之間。
(二)第二種禁止結婚的情況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三類:
(1)正處於發病期的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患者及癡呆癥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愈的
(3)正處於發病期的法定傳染病
(三)禁止與有配偶者結婚
這個條件的前提是:
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必須要進行登記,經過結婚登記才能取得結婚證,這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在壹些地方,存在這樣壹種現象,就是兩個人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沒有拿到結婚證,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了,這種事實婚姻法律是不承認的。補救辦法就是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