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寫作、出版費用,實際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者雖未收到婚後創作出版的報酬,但該報酬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也是夫妻雙方的財產;離婚時未出版的作品,即使離婚後出版並獲得稿費,也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因此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 * *擁有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因繼承、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