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為依據。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6543.8萬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為依據。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6543.8萬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