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及相應材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原件及執照原件復印件4份;
(2)原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4)公章和法人章;
(五)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6)企業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法人及聯系人手機;
(7)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登記機關將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3.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登記機關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具體內容如下:
1,企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郵箱等信息;
2、企業停業、關閉、清算等現有狀態信息;
3.企業設立及企業購買股權情況;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及其他股權變動信息;
6.企業網站和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向相關部門提交相應材料,申請新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壹般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2)學科類型;
(三)經營範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下列事項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進行登記: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法人企業法人投資者的姓名;
(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姓名、住所和責任承擔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