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方式有四種:1、主動修改: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2.被動修改: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中的缺陷發出補正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修改其申請文件。3.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權進行了修正。依職權修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第壹,壹般來說,只有在專利申請具有授予專利權的前景並且接近審查的最後階段時,才有必要進行這種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不需要對申請文件中的文字符號錯誤進行修改;第二,這種修改應限於文字和符號中的明顯錯誤。如果對某壹缺陷的修改會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產生實質性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不能代替申請人進行修改;第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依職權所做的變更。4.修改較多時,提交重印替換頁和修改後的對照表。當更改較少時,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在原始副本中修改的控制頁。申請人同時提交重印的替換頁和原件中直接修改的對照頁,便於審查員察覺修改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