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